作者:POS机基础知识点发布时间:2023-06-06分类:行业新闻浏览:560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金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支付”)与自然人李某的纠纷。根据判决书显示,中金支付未经得到李某的授权或同意,也未尽到审核义务,即扣划了相关资金,侵害了李某财产权益。在此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中金支付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中金支付将扣划的款项返还给李某,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看,2016年4月13日,李某与深圳大数信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公司”)签订了《大数时贷个人金融服务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大数公司为李某提供贷款推荐、咨询和管理等服务。在此基础上,李某与廊坊银行达成了一笔288000元的贷款协议。
而根据李某与大数公司签署的《银行划扣授权书》,李某同意并授权大数公司委托深圳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付通”),以银行自动扣款支付方式从李某设立的银行卡账户内转账支付相关服务费及垫付款款项等。不过,由于大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接入了中金支付的支付结算服务,双方签订了《代收业务合作协议》《业务服务合作协议》,并将部分业务交易切换至中金支付的代收通道,其中包括李某的22笔交易,共计83828.48元。
但是,根据银行授权书的内容,李某仅授权快付通从其还款卡中自动扣款支付服务费及垫付款,并未授权中金支付进行代扣款行为。在授权书中还明确载明,变更扣费方式需办理相关业务变更手续,但是中金支付并未能提交新的或变更后的授权书。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中金支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扣划李某银行账户内款项具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其扣划李某账户内资金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中金支付因未得到授权就进行了资金扣划,导致侵害了用户的财产权益。此举不仅严重违反了用户的知情权,也违背了支付机构的审核义务。因此,其他支付机构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合规审查和授权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用户在签署相关的银行授权书时也需要注意审慎核实,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