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S机行业新闻小编发布时间:2025-04-23分类:行业新闻浏览:23
近年来,“推销POS机骗取激活费”的诈骗案件频发,不法分子打着正规业务的幌子,行诈骗之实。其中,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揭开了这类犯罪背后令人震惊的黑幕,一年时间通过骗取399元激活费,竟敛财高达238万元,其作案手段之隐蔽、涉案金额之巨,引人深思。
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吴某与某支付公司合作代理POS机推广业务,这本是正常的商业合作,却成了他实施犯罪的 “掩护”。吴某利用该代理身份,招募大量业务员,开展以“办理信用卡”名义推销POS机并骗刷激活费转账的非法活动。他通过本人或下级代理招募,纠集曾某、胡某等数十名业务员,在广东、广西、福建漳州、厦门等地流窜作案,形成了一个跨区域的诈骗网络。
吴某的诈骗链条经过精心设计。一方面,他从支付公司购买POS机,进行编号后以更高价格出售、邮寄给业务员;另一方面,通过其他机构非法获取、购买有意向办理信用卡的客户信息。吴某指示张某、严某(另案处理)将这些信息按地区划分,以每条30 - 35元的价格出售给下级业务员。业务员拿到信息后,便联系被害人并见面,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取得信任,诱骗被害人办理POS机,随后骗刷每台399元的激活费。由于金额较小,许多被害人未及时察觉,这也让吴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得以持续近一年,最终涉案金额高达238万元。
2024年,检察机关分别对3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涉及案件3件。目前,同安法院已审结2件,根据各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曾某、胡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剩余1件14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律的公正审判彰显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犯罪有着明确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些法律条款,为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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