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个人POS机客服发布时间:2024-03-06分类:行业新闻浏览:292
在数字化支付的浪潮中,收款二维码以其便捷性和高效性,极大地丰富了用户的支付体验,同时也提升了小型及微型商户的资金流转效率。尽管如此,一些不法之徒却利用收款码作为非法套利的工具,严重干扰了条码支付市场的秩序。
最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信用卡套现的案件,两名被告人通过办理商户收款码,虚构交易背景进行信用卡套现,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胡某是一间民宿的老板,在装修期间结识了李某,并迅速成为了密友。2019年底,在一次闲聊中,李某向胡某透露,他拥有某银行的商户收款码,可以通过它实现信用卡的免费套现。
胡某当时正计划扩大民宿的规模,但受限于资金短缺,便尝试使用李某提供的收款码进行信用卡支付,李某收到款项后将其转给胡某。经过几次这样的操作,李某鼓励胡某也去申请一个收款码。
在李某的协助下,胡某办理了“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的营业执照,并在某银行申请了收款码,为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每次赚取100-500元的好处费。
调查发现,李某使用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酒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并申请收款码。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李某使用该收款码为自己及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从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该收款码共结算资金22笔,总计约3773万余元。
胡某则使用其在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并申请收款码。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胡某使用该收款码为自己及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该收款码共结算资金21笔,总计约1048万余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和胡某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已退还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上述案例中,套现方式并非传统的POS机套现,而是通过扫码支付将信用卡额度变现。
近期,公安部揭露了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新特征。这种犯罪现象呈现出类似传销的模式,涉及金额、参与人数和地域范围均在迅速增长。具体表现为:
1. 犯罪手段网络化:从传统的线下POS机套现转向线上APP、二维码、移动终端等,使得变现更加快捷隐蔽,犯罪成本降低,易于复制。
2. 犯罪链条产业化:涵盖APP软件开发、项目运营、宣传推广、支付通道等多个环节,显示出明显的专业化和产业化特征。
3. 犯罪组织规模化:出现类似传销的发展模式,涉案金额、参与人群和涉及地域快速增长。
4. 犯罪风险扩散化:套现与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增加了犯罪的蔓延风险;在套现过程中,还可能存在持卡人身份信息、信用卡号等关键信息的泄露风险。
公安部表示,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推动源头管控的强化;加强警银警企协作,提升联防联控的效果。去年6月至8月,多个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十省会战”,对重点案件进行集中打击和收网,行动期间共立案460余起,涉案金额达390余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