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电签知识员发布时间:2023-08-15分类:行业新闻浏览:394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杜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庭审中,杜某表现出深深的悔过之情,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并通过自己的经历来教育身边的亲戚朋友。
具体案发情况为,2023年1月8日晚上,杜某在磴口县巴镇某小区捡到了被害人王某丢失的信用卡。回到家后,杜某使用家中的POS机尝试使用密码刷卡,并成功套现了该卡内的现金39,000元,全部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用这些款项偿还了自己的个人信用卡账单。案发后,杜某赔偿了王某的全部损失。
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人民币39,000元,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他的犯罪情节较轻,以及他的悔罪表现较好,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有多种情形,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在此案中,杜某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该案的判决提醒我们,不应追逐非法所得,不应从事违法行为,要以身试法的悔恨教训一生。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只有这样,才能过上正常、光明和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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