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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支付因服务合同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涉案金额89517元

作者:POS机行业新闻小编发布时间:2024-04-27分类:行业新闻浏览:139


导读:中汇支付与量付电子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包括案件背景、过程和结果。最终,法院判决中汇支付需支付代理费并返还风险保证金,为读者揭示了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最新数据,4月22日,支付机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支付”)被正式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为89517元。此次执行的主要原因是与上海量付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付电子”)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编号为(2024)津0101执1688号。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披露,2017年2月16日,量付电子与中汇支付签订了《中汇支付POS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量付电子在上海地区推广和开展中汇支付的POS设备支付业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然而,截至2018年11月的判决日,中汇支付仅与量付电子进行每月对账,未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业务分润。因此,量付电子多次尝试与中汇支付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诸法院。量付电子要求中汇支付依法支付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代理费79517.06元,以及返还风险保证金10000元,并要求中汇支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量付电子胜诉。中汇支付需要向量付电子支付代理费79517.06元,并返还风险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894元,由中汇支付承担。

机构详细信息
许可证编号Z2020112000012
 公司名称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尹宏伟
住所(营业场所)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一层137-1室(科技园)
业务类型 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上海、天津、辽宁(不含大连)、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 (不含深圳)、
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浙江 (不含宁波)、
福建(不含厦门)、安徽、河南、江西、湖南、广西、贵州、云南
换证日期2018年1月6日
首次许可日期2013年1月6日
有效期至2023年1月5日
备注2016年1月5日,注销互联网支付许可,停止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
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等12个省(区、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据了解,中汇支付成立于2009年9月,于2013年1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最初的业务资质包括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全国)。然而,由于数据泄露等重大风险问题,中汇支付在2016年1月被注销了互联网支付许可资质,并在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深圳、厦门等12个省(区、市)停止了银行卡收单业务。此外,在2023年1月的支付牌照续展中,由于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人民银行中止了对中汇支付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审查。

标签:中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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