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S机行业新闻小编发布时间:2024-03-27分类:行业新闻浏览:194
在北京市居住的张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的信用卡在江西省某市的一家珠宝店遭遇了非法刷卡,金额高达14000余元。张先生坚决不认同这笔费用,因此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由于涉及盗刷的交易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一连串的消费记录显示,张先生的信用卡在短短不到半小时内被连续刷走了5887元、6455元和1701元。然而,张先生并未收到任何消费短信通知。他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并迅速冻结了相关的银行卡。紧接着,他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尽管张先生向银行明确表示这是一起盗刷事件,但银行仍坚持要求他偿还这笔欠款。在按照银行的要求偿还了5500余元的同时,张先生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他无需对被盗刷的款项负责。
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他在事发当日在北京的消费记录和公司的考勤记录,以证明在信用卡被盗刷时,他确实在北京,不可能出现在江西刷卡。此外,三笔消费的POS机签购单上的签名模糊不清,显然并非张先生本人的签字。
经过调查,张先生的信用卡是通过某支付软件的交易方式在珠宝店完成支付的。银行认为,即使张先生身在北京,也有可能是他人在手机上绑定了张先生的支付软件并知道了密码,或者通过视频让张先生扫描二维码实现了异地付款。但对于如何完成身份验证的交易,银行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如果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授权,产生的损失后果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三笔交易是在晚上10点半之后通过江西省的POS机完成的,而从考勤记录来看,张先生当时在北京,无法亲自进行这三笔交易。而且,这三笔交易的时间相隔只有几分钟,三张签购单上的签名又难以辨认,是否存在问题值得怀疑。加之张先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三笔交易是张先生本人或授权的交易,因此,法院认定这三笔交易为信用卡网络盗刷交易。
至于谁应该承担盗刷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先生在保管信用卡方面存在过错。在发现盗刷交易后,张先生及时向银行说明了情况并报了案,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甚至在三笔交易被纳入还款账单后,他还进行了还款,努力防止损失扩大。与消费者个人相比,银行更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和防范盗刷,是更能以最低成本避免盗刷损失的主体。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三笔盗刷交易损失由银行承担,判决张先生就案涉的14000余元欠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时,银行返还张先生已经偿还的5500余元。
标签:信用卡盗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