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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非法套现案涉案金额3亿 五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作者:电签知识员发布时间:2023-12-05分类:行业新闻浏览:65


导读:在现代社会,信用卡已经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它不仅提供了支付的便捷性,还有助于用户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同时,信用卡的使用也常常伴随着各类消费折扣和优惠活动,为消费者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用卡已经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它不仅提供了支付的便捷性,还有助于用户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同时,信用卡的使用也常常伴随着各类消费折扣和优惠活动,为消费者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然而,尽管信用卡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它也成为了部分不法分子获得非法收益的工具。这些不法分子通过信用卡套现、刷流水等手段进行非法操作,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给金融安全带来了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私自“养卡”属于违法行为,而帮助他人“养卡”则构成犯罪。

具体案例分析

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在体彩店和便利店设置了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用虚构交易的手法,通过先向信用卡持卡人还款,再使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款项套现。在此过程中,王某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了非法的“养卡”服务,并偶尔直接利用POS机套现后支付现金给持卡人,根据交易金额收取1%至1.5%的手续费。在此非法经营活动中,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王某个人非法获利高达61.58万元

与此同时,尤某、丁某、胡某和李某四位体彩店和便利店的员工,在该期间共提供了26张银行卡,参与到这一非法资金结算支付活动中。尤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非法结算金额达4228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丁某通过7张银行卡结算了1.21亿余元,非法获利13.47万元;胡某所提供的6张银行卡非法结算金额为5520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元;李某则通过8张银行卡非法结算了8525万余元,非法获利14.95万元。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尤某、丁某、胡某和李某五人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的金额均超过了2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尤某同样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丁旱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胡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于所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法院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标签: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罪POS机养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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