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知识小能手发布时间:2023-09-19分类:行业新闻浏览:234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件。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近900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超过600万元。根据法院的判决,两名被告人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刑罚。
据了解,窦某某和唐某某都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为了扩大人脉关系并获取更多客户,他们在2019年下半年使用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养卡”。
2021年,两名被告人携带着POS机从重庆前往珠海和澳门,多次使用上述方法进行刷卡消费。在返回途中,他们因携带大量信用卡而被机场安检人员发现,并随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经过调查,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总金额为8990146.72元,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总金额为6087018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窦某某和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利用POS机进行虚构交易,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并且在持有的信用卡数量较多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窦某某和唐某某擅自使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这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由于窦某某和唐某某都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超过50张,数量巨大,因此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非法经营的金额均超过500万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窦某某和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法院最终选择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定罪和判刑。
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专家表示,违规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为其“养卡”,虽然不是从银行套取现金,但被告人未经授权,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获取,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同样构成犯罪。
为了引导合理使用信用卡,监管部门多次提醒消费者,应该正确理解信用卡的功能,理性地使用透支额度,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支持作用,避免过度消费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此外,还应加强对信用卡的管理和监管,加大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和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公众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避免落入类似案件中被滥用的风险。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维护信用卡市场的良好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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