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客服小青发布时间:2023-07-14分类:行业新闻浏览:279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披露了华夏银行长春分行涉及的5项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决定。根据公示表显示,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因以下违法行为被罚款153.65万元,并受到警告。
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1. 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该行存在着未按规定使用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
2.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在账户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3.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该行在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4.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办理业务时,华夏银行长春分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独立开展工作:该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人力配置方面存在不足,无法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与此同时,13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同时处以罚款。其中包括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分行战略客户部客户经理李娜、时任华夏银行长春世纪大街支行客户经理张柳嫣、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分行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孟祥艳、时任华夏银行长春世纪大街支行行长助理王松等人,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此外,还有时任华夏银行长春长沈路支行客户经理董铭轩、时任华夏银行长春长沈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王可、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幸福街支行客户经理李振姝、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幸福街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赵松阳、时任华夏银行长春九台路支行客户经理梁澜馨、时任华夏银行长春九台路支行行长刘颖、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公司金融三部客户经理李朔、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公司金融三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卓睿等人,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另外,时任华夏银行长春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王海燕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并被罚款4.25万元。
以上处罚决定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并促使银行机构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保障客户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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